監察院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學理根據 [編輯] 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孫中山 五權憲法的理論。模倣中國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用來限制國會代表的民主立法力量,剝奪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以增強行政權 [1]。 1928年北伐完成,國民黨統一全國,開始實施五權分立。
監察院職權介紹簡明版--監察職權內容 一、 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另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 ...
貳、審計制度特質 - 審計部 政府審計制度之設計、審計職權之歸屬,及審計機關之定位,由於. 各國國情與政治體制不同,自有所差異。惟審計權能否發揮應有之功. 能,其超然獨立之特性為最重要 ...
監察院職權介紹簡明版--監察職權內容 二、, 提出糾正案. 依憲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本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 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 審計 - 監察院全球網歡迎頁 監察院職權 審計 點閱: 12466 我國憲法第90條及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又憲法第105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審計職權,依審計法第3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審計 我國憲法第90條及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又憲法第105條規定,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 ...
中華民國審計部-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基本資訊. 所屬部門, 監察院. 授權法源, 審計法、審計部組織法. 主要官員. 審計長, 林 慶隆. 副審計長, 吳國英、李月德.
審計權 -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政府總決算應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 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而審計長應於行政 ...
| 不倫不類監察院管審計權|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在任何國際民主國家中,代議制度的議事(機構)立法院通常職權上包括了審計權, 因為議事機構的立法院每年決算一定要依據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審計權 審計權依《監察法》第1條、《 監察院組織法》第4條、《 審計法》第3條等規定,係由 審計機關行使。主要任務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