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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職權介紹簡明版--監察職權內容

一、 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另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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