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用途變更 @ 鼎興 建築 :: 痞客邦 PIXNET :: ... 者,該使用單元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無涉原核定使用類組變更之情事,自無庸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惟前揭從屬用途之設置如有同辦法第8 ...
安全檢查部份 建築法第77條之4第一項中明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 ...
法律-華誠聯合律師事務所、大法網 一)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 構造及設備安全。
臺北市政府100.07.14. 府訴字第10009074000號訴願決定書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0年3月15日北市都建字 ...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號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 ...
建照管理科 核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為開發單位時,「環 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二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開發案件主辦單位或督導開發案件主辦單
建築法第77條 - Yahoo!奇摩知識+ 請問建築法第77條(92年6月5日修正前)主文及所有細則 ... 一、經查建築法修正沿革,建築法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修正),不是 92 年 6 月 5 日修正。 二、建築法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修正) 有關七十七條的部份,詳見如下︵第七十七條未修正︶: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 - 相關部落格
文章下載 - 高點法律網 第77 條第1 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 ... 是一種禁止規範,即在申請執照之前,不得變更行為,故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