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為開發單位時,「環 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二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開發案件主辦單位或督導開發案件主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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