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局函詢建築法第77條之4修訂前既有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適用疑義乙案 | 中華民國 ... 關於貴局函詢 建築法第77條之4修訂前既有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適用疑義乙案 ... 內政部99.09.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84070號函 有關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查「B-25.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 」、「M-21.建築物機械...
安全檢查部份 建築法第77條之4第二項中明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申請安全檢查 。』 建築法第77條之4第三項中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 ...
07 建築法 爰配合建築法之修正,參考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檢討修訂(含使用類. 組之 補充,變更使用條件程序等事項之辦法 ...
建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建築法| 第一章總則 - mywoo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 ...
建築法第4 & 5 & 8 & 9 & 95-1 條 - Rin-go林果室內設計 - 新浪部落 建築法第4 & 5 & 8 & 9 & 95-1 條 第 4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建築法第77條 - Yahoo!奇摩知識+ 請問 建築法第77條(92年6月5日修正前) 主文及所有細則 會員登入 新使用者?立即註冊 服務首頁|服務說明|Yahoo!奇摩 ... ...
有關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是否得以納入貴府建築管理自治 ... 建築法第99條已有明文,查上開條文第1項第4款已明定以海港、碼頭、鐵路車站、 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為範疇,是貴府擬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貴市建築 管理 ...
建築法第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現行法規, 建築法( 民國90 年11 月14 日 非現行法規 ). 現行法條, 第4 條, 本法所稱 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 ...
隨時可移動,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規定所稱雜項工作物之 ... - 臺北市政府 理由一、按建築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 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