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隨時可移動,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規定所稱雜項工作物之 ... - 臺北市政府

理由一、按建築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 或 ...

www.appealold.taipei.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