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 ...
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六月十七日交通部交字第二八四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二日司法行政部法字第八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臺五七令民字第四二三四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節 送達 法規目錄 -> 民事類暨其關係法規 -> 程序法目 -> 民事訴訟法 民國102年05月08 ... 第138條 ...
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 訴願及行政訴訟文書之送達,係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所定之送達機關將應送達於 ... 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雖未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就寄存送達之 ...
釋字第667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 訴願及行政訴訟文書之送達,係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所定之送達機關將應送達於 ... 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雖未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就寄存送達之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 Google App Engine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 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又寄存送達,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64年台抗字第481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民國 6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設其送達之處所,雖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又寄存送達,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 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外,並須製作送達通知書,記明寄存文書之處所,黏貼於應 ...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一次庭長、法官會議紀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二項規定:「送達不能依 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 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
資訊查詢服務, 最高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二項規定:「送達不能依 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 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