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九一00三三八六三 主旨:訂定「藥品包裝容器標示,包括必須標示項目(共十三項)以及建議標示項目(共三項)」 ,請各醫療院所、藥局配合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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