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協議簡化爭點」所應踐行的程序,以及其後的法律效果,於司法院「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91年11月27日) 復有更細緻的設計,包含「八、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酌情使 ...
blog.ya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