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就未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應屬於損害賠償而非承攬報酬之性質,是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前揭一年時效 之適用。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終止契約之附表一之一所示工程報酬項目,包括第一項「已作工程及在場未用材料之差額」(含高桅桿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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