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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四十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各級學校現任組長,於調任幹事職務時,其所敘薪級高於幹事最高年功薪,續支原薪級者,其專業加給應如何支給。 教育部 89.7.18台(89)人(三)字第89047273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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