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控都市開發強度,維持都市居住品質,內政部日前通過營建署所提「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於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的獎勵上限為50%,其他地區獎勵上限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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