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到期日即票載發票日七天內為提示。如未於七天內提示, 則發票人得撤銷付款委託, 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支票持有人為免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原因關係抗辯,應將支票背書 轉讓於第三人,如未轉讓予第三人,則無法立即取得票款,並需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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