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規定,請需求單位針對工程、財物或勞務,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加以敘明。 2.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檢具本表等相關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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