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21 (二) 銀行因不可抗力事由致其營業中 斷而生之後果,不負義務或責 任。銀行恢復其營業時,對營業中斷 期間過期之信用狀,將不兌付或 讓購。第三十七條 受託者行為之免責 (一) 本條相當於UCP500 Art.18,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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