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04/12/01 發布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內容: 壹、目的 推動健保卡與重大傷病卡合一、避免重複用藥、重複檢查暨協助推動器官捐贈. 貳、實施項目及時間 一、器官捐贈註記:93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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