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週遊券如失竊、遺失或已部分使用,不得申請退款或補發。 2.兌換券未使用(未兌換成實體的週遊券),可於開票日起11個月內向原開票旅行社辦理退票,需收票面價10%取消費。‧以「短期滯在」(短期觀光)資格至日本觀光的台灣籍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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