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期間(摘錄【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1、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2、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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