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並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受雇於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或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www.lawt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