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非法使用再生胎: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1.6公釐之輪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之1,也規定行駛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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