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於91年5月23日修正發布之[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未來小客車附載4歲或18公斤以下之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安置於檢驗合格之兒童保護裝置中,此規定自93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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