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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