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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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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 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如附表。 二、本次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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