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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台聲字第400號|拆屋還地事件|民國 87 年 08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裁判費之審核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申報金額之影響。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僅為二十一萬六千元,聲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既未逾新台幣四十五萬元,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亦不因第二審判決正 本內有得於二十日內上訴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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