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抗告人 蔡得能 右再抗告人因與蕭石水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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