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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年台上字第34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國 56 年 02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一種撤銷 訴權,非先經債權人訴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 得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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