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0年第 178 期 6 且其車位數不得計入寬減比例之總數。 十、 依本要點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基地,應在基地建築線內於汽車坡道出入口銜接 道路處裝設反射鏡、警示燈,並應於適當處設置標示牌及管理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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