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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6、117、119 條(96.07.18 版)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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