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 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 ... 第 四 條, 申請設施場所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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