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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號 -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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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號 - 司法院大法官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 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仍以原職等任用」,有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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