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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論公法上之不當得利 -以林毅夫之返還撫卹金案為例

本件被告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後,被告亦同時另提起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之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 年度訴字第3723 號),惟遭該行政法院以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 中更行起訴為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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