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清償原貸款債務,即所謂之「原購屋貸款餘額協議承受」。 至於承受災民房屋及土地之金融機構,得在「緊急命令」第2點相關規定之緊急融資利息補貼範圍內,依據「金融機構承受災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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