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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委會會議及其程序

的討論內容。條例附表2第8(2)段訂明,秘書須在管委會. 會議日期至少七天前,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會議通知。 附表2第10(4B)段也規定,秘書須在管委會會議日期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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