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條文(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紀念日如下: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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