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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6 失業給付大哉問1 - 資遣費如何計算? @ 幸福‧就在這裡 :: 痞客邦 PIXNET ::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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