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行政處分之執行時效為五年,亦即行政機關若怠為行政處分之執行,倘逾相當期限後即罹於消滅時效。(已執行而未執行終結者為十年)但我想問的是,以上法律的明文規定是「以作成處分,而怠於執行」時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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