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生育給付請領資格,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惟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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