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具之事實公證須知 說明: 請求人:公司行號或個人為投標或設立登記等事項,須有實際擁有機械設備之證明者。 公證之範圍:僅對於確實持有機具設備之私權事實。 機具須確屬該個人或公司行號所有,若有虛偽應負法律責任。
ksd.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