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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少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之研究

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1349 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公一七三Ⅳ)。公 司法一七三條修正條文與修法理由如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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