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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統一用字(語)表、慣用詞及標點符號

... 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準用「第 條」之規定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 條」,而逕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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