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號:2101 頁次:4-2 16 民法第 6 條規定: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7 條規定: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 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兩個條文的關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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