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94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6 條條文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
www.neokant.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