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積極進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與再利用法制化工作。 2. 截至101年底,業輔導地方政府設置160餘處收容處理場所,剩餘容量8,700萬立方公尺。 3. 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撮合機制提升再利用率,補助6處地方政府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及資源堆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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