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用 金額 證明文件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 。 對政府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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