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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3號(違反商標法等)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對於被告販賣私酒部分,本無審判權可言,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6 款規定,本院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相關法條:菸酒管理法第47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6 款 關鍵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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