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 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修正為「二天」。 181 公開發行公 司允許法人 股東分割表 決權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 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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