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規名稱: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財政部100/6/22發布) 2.適用日期:100年度起 (101年5月申報100年度之營所稅適用)。 3.借款上限:3倍 ( 負債占股東權益比例為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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