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換)發登記及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在直轄市及市一、五 元,在縣一、二 元。 四、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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