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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糾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 監察院

於現行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修訂施行)第○六○四二、○六○四九 、○六○五一條(本案行為時第一百八十一、一百八十八、一百九十五條)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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