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勞工行使自請資遣權利時,應否表明具體事由及法律依據?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勞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行使「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權」,又稱行使「被迫辭職權」或「自請資遣權」,而該條規定雇主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 ...

www.hr.org.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